2007年10月31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版: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精神赡养权怎样执行啊
法院判决支持老母亲却面临执行难问题
潘忠华 江中帆

  一位老母亲将儿子告上了法庭,要求法院判令儿子定期上门探望,从而引发了一场罕见的讨还精神赡养权的官司。近日,江苏省海安法院判决儿子每月不少于两次探望母亲,每次陪护时间不少于一小时;母亲因病不能自理时,儿子应予陪护。
  法院的判决从司法层面肯定了精神赡养是法律责任,具有积极的意义。但是,如何让当事人能够真正实现应当享有的精神赡养的权利,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难题。

  母亲讨要精神赡养权
  现年87岁的余秋莲是某医院的退休职工,每月有退休工资1300余元。余秋莲退休后与丈夫住在江苏省南京市。
  余秋莲与丈夫共育有一儿一女。儿子林天雄现年61岁,家住江苏省海安县县城。几年前,林天雄与妻子先后内退回家,两个人的工资加起来每月不足700元,儿子又在外地上学,夫妻俩只能起早贪黑做点小生意贴补家用。
  余秋莲与林天雄虽说是母子,但双方相距较远,共同生活时间很少,只有逢年过节打个电话问候一下,因此,母子感情基础不深。
  2000年底,余秋莲丈夫去世,她将南京的住房出让后,回海安购买了一套住房,并要求儿子儿媳与自己一起生活。
  刚开始,余秋莲与儿子儿媳相处得非常融洽。可是,由于双方生活习惯不同,性格差异又很大,时间一长,余秋莲与儿子儿媳便产生了矛盾。
  2004年8月,双方又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,林天雄夫妇一气之下回自己家住了。
  之后,余秋莲便请了一位保姆来照料自己,但她还是希望儿子儿媳回来住。可是,儿子儿媳婉拒了她。
  2007年4月3日,在通过多方工作仍然没有让儿子同意与自己一起生活后,余秋莲便来到海安法院,将儿子告上法庭。
  余秋莲请求法院判令林天雄每月给付生活费900元,每周探视5次,每次陪护4小时以上。同时,当她因病卧床不起时,林天雄应亲自陪护。另林天雄还应承担其他赡养义务。
  林天雄辩称:他们是因难以适应母亲脾气习性才分开生活的。现他每月收入仅340元,而母亲退休工资为1313元,经济上他比母亲困难。目前她有保姆照料,将来一旦她卧床不起时,他会尽义务的。
  海安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一审判决。判决后,余秋莲与林天雄均未提起上诉。

  精神赡养执行难是个问题
  一场罕见的讨要精神赡养纠纷案,随着法院的判决已尘埃落定。法院的判决从司法层面肯定了精神赡养是法律责任,具有积极的意义。但是,如何让当事人能够真正实现应当享有的精神赡养的权利,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难题。
  近年来,随着生活水平日益提高,精神赡养已成为赡养纠纷案件的新特点,这种特点在城市老人中尤为突出,他们并无多少物质上的需求,更需要的是得到儿女精神上的慰藉和关心,也就是精神赡养。
  有关法律人士分析认为,形成精神赡养诉讼的原因,不仅仅因为子女对老人不孝不敬,父母与子女间思想观念的差距、精神交流的减少、年龄形成的代沟也是客观存在的现象,甚至与老人对子女的过分苛求也有关系。该人士同时指出,即便如此,赡养父母仍是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,而且不仅是经济上的供养,还应当包括精神上的慰藉、生活上的照料。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而言,老年人要求精神赡养,也有法律的明确规定。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第11条规定: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、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,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。因此,精神赡养不仅是道德义务,同时也是赡养人的法律责任。
  我国法律对精神赡养的标准没有严格界定,主要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裁量,探望的方式、时间、地点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。但是,应当平衡父母与子女的权益,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决。探望义务应该由子女本人履行,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履行。
  与判决相比,精神赡养的执行要困难得多。审判实践中,许多老人赢了官司,却输了情感,反而可能使双方矛盾更为激化。法院固然判决支持了其诉讼请求,但诉讼的最终目的并未实现。精神赡养,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沟通、慰藉,即便是强制执行,对于解决纠纷显然是没有实际意义的。试想,法院判决赡养人每月承担探望、照料、陪护老年人的义务,但法官总不可能每个月强拉着他去探望、照料,陪老人聊家常吧。
  法官认为,精神赡养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或道德义务,也是法律义务。每个人都会老去,为老人提供必要的精神和物质保障,必要的看望或探视,是每位晚辈应尽的责任和义务。(文中人名系化名)